⒈ 由群众选举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。在中国,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,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,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。
1、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。
2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,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。
3、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、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