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原来的刑罚。
⒉ 本人罪行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詔令天下繫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,其餘赎罪输作各有差。”
引《唐律·名例·共犯罪本罪别》:“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,虽相因为首从,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。”长孙无忌 等疏议:“虽是共犯,而本罪各别。”
1、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,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,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,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2、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,责任主体的认定,此罪与彼罪的界限,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。
3、归根结底,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,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,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