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伏辨”。
⒈ 亦作“伏辨”。表示认罪的书面供词。
引宋 吕陶 《奏为乞复置糺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》:“不过引囚读示,再取伏辩而已。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五:“你如今只将我这三百两利钱出来还我,修理庄居,写一纸伏辨与我,我们便净了口。”许杰 《贼》:“捉到一个贼,总要留个伏辩的。”
⒈ 悔过书。也作「服辩」。
引《文明小史·第三回》:「不要伤他性命,只要叫他写张伏辩与我们。」
1、元吉逼世民喝毒酒,尉迟恭逼元吉写下伏辩。
2、“这时,保良所的工作人员就会责令丈夫书写‘伏辩’,保证今后善待妻子。
3、加以留心政事,朝夕不倦,摘伏辩奸,多得其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