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周代对八种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刑罚。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乡八刑纠万民。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婣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”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。
⒈ 周 代对八种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刑罚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乡八刑纠万民。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婣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”
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。 南朝 齐 王俭 《褚渊碑文》:“执五礼以正民,简八刑而罕用。”
唐 杨炯 《少室山少姨庙碑》:“纠万人者,施之以八刑。”
⒈ 周代法制中的八种刑法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「以乡八刑纠万民:一曰不孝之刑;二曰不睦之刑;三曰不姻之刑;四曰不弟之刑;五曰不任之刑;六曰不恤之刑;七曰造言之刑;八曰乱民之刑。」
南朝梁·刘勰《文心雕龙·书记》:「黄钟调起,五音以正,法律驭民,八刑克平,以律为名,取中正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