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永业田的省称。
⒈ 永业田的省称。参见“永业田”。
引唐 元稹 《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率钱状》:“伏缘请配职田地充百姓永业,事须奉敕处分。”宋 王应麟 《困学纪闻·历代田制考》:“是以尽开阡陌,悉除禁限,而听民兼併贸易,以尽人力开垦弃地……使民有田,即为永业,而不復归授,以絶烦扰欺隐之姦。”清 薛福成 《上曾侯相书》:“耕其旷絶无人之处,宜募他州之人。愿耕者不计多寡,三年以后升科给为永业。”
1、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、散官,均可按官品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,职事官还可按品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。
2、在均田制度下,唐代职事官、散官、封爵、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。
3、并认为:这种“请田制度”,由于所请之田最终都成为永业,故其本身具有私田的性质,属于土地私有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