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吏与庶民。
引《墨子·号令》:“敌人卒而至,严令吏民,无敢讙嚣。”《汉书·武帝纪》:“其令州县,察吏民有茂才异等,可为将相及使絶国者。”清 汪懋麟 《和孙屺瞻侍郎见怀原韵》:“吏民喧使节,湖海正秋天。”
引《汉书·卷二·惠帝纪》:「省法令妨吏民者,除挟书律。」《文选·朱叔元·为幽州牧与彭宠书》:「伯通与吏民语,何以为颜,步行拜起。」
1、所谓“法为治具”,主要是指以法律作为君主手中治国御民的工具,成为吏民的“规矩绳墨”。
2、明年十二月己卯,尉氏男子樊并等谋反,贼杀陈留太守严普及吏民,出囚徒,取库兵,劫略令丞,自称将军,皆诛死。
3、吾入关,秋毫不敢有所近,籍吏民,封府库,而待将军。